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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池州市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未知点击:时间:2020-08-20 11:11
池州市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印发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
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城镇居民增收各项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




池州市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意见》(皖政〔2018〕101号),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增进民生福祉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质量就业,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完善增收制度机制,全方位多渠道促进收入增长,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保持与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力争实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促进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
(一)扩大就业规模。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基层成长计划,“三年一千八百名”青年见习计划、青年起航计划、退役军人“就业启航行动”,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以上,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90%以上。把高质量就业纳入政府高质量发展指标、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机制,建立重大政策、重大投资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推动就业岗位与人力资源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市工商联、市残联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强化就业帮扶。实施就业扶持民生工程,每年吸纳614名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并按每人每月16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每年提供2500个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每年扶持150名残疾人创业就业。为各类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做好城镇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精准技能培训计划,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工资薪金总额的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推行现代学徒制。成立技师学院,培养更多技能人才。力争新增培训工种至200个以上,补贴标准提高20%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等)
(四)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统筹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资源推进现代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保障计划和“智慧就业”项目,推动“互联网+职业指导”,推广“最多跑一次”便民举措。加大安徽公共招聘网、阳光就业网、池州就业人才网和安徽创业服务云平台使用力度。常态化推进“周三招工”和“周六招才”等“2+N”就业招聘工作,深入开展“接您回家”活动,打造就业招聘活动品牌。推广“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民营职业介绍机构”和“现场招聘、橱窗招聘、网络招聘+职业介绍”的“3+1”招聘模式,每年提供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残联等)
三、激励双创,增加经营净收入
(五)深入实施“创业池州”行动。实施创客逐梦、创业领航、创业筑巢、融资畅通、青年创业、高端人才创业、退役士兵创业等工程。建设一批青年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组织开展各类“双创”活动,推进“双创”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双创”水平。加快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公共实训基地和省统筹投资就业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力度,提升技能培训能力。对到我市科技创业的领军人才和领军团队,按规定给予安家补贴、提供创业场所、协调开拓市场。积极探索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等)
(六)大力扶持各类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及经学校同意的高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市县联动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市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健全鼓励创业和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对新创业失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做好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就业创业购房和租房补贴工作。引导企业发挥好在引才中的主体作用,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技术联姻、项目合作等方式,吸引一批优秀人才,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以更多更好的科研成果来支撑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
(七)加大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继续开展“专精特新”培育工程,每年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户,对认定的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实施“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工程,对被认定为全国“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科技创新板”挂牌。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加快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八)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争创省级青年创业园、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建设一批创业示范基地,积极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积极创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利用自有住房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落实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租用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创业的可享受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建局等)
四、保值增值,增加财产净收入
(九)鼓励投资实体经济。支持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变,支持引导居民参股创办企业、出资入股、联合投资经营风险小、预期回报好的经营项目。鼓励居民投资发展制造业、新兴技术产业、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激励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优化投资、融资条件,盘活闲置厂房等社会资源,引导城镇居民参与众创空间建设。规范债券发行、资本筹集渠道,鼓励城镇居民投资实体经济,获取资本市场收益。引导金融行业强化服务配套,形成发展合力。(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保监分局等)
(十)增加居民财产收益。鼓励城镇居民利用家庭生活闲置资金,积极投资固定资产并出租,获得不动产收益。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等) 
五、保障托底,增加转移净收入
(十一)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鼓励在城乡流动就业的居民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做到应保尽保。统筹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本,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等)
(十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按规定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75%左右。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同步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稳妥推进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池州银保监分局等)
(十三)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落实省政府精准兜底保障困难群体政策、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健全扶贫与低保工作联动机制,实施城乡统筹、分类定标、政策衔接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等)
(十四)提升公共服务惠民水平。落实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残疾生)资助政策。免费为城乡常住居民提供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着力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常住人口全覆盖。保持居民消费价格基本稳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智能养老。(责任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六、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十五)深化工资制度改革。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规范津贴补贴标准。落实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加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力度,逐步构建与公立医院考评机制、经济效益发展相衔接的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医护人员收入。积极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推进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类调控和分级管理,加强事前引导、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鼓励在市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形成向一线职工倾斜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高温津贴。允许高校院所按规定自主分配、决定绩效工资,科研人员享受成果转化收益的比例不低于70%。健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差别化激励办法,建立阳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促进收入分配更加科学合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总工会等)
(十六)规范金融理财行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网络借贷业务、打击理财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等)
七、提升收入监测能力
(十七)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公务员与企业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完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动态监测机制,适时启动价格补贴。实施城镇居民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推行记账户电子记账。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市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等)。
(十八)强化工资支付保障。推进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市县区联动农民工工资维权综合管理平台,加强治欠保支统筹协调,推进工资支付保障。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落实联合惩戒制度,探索推行行业诚信规则。(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
八、强化保障,确保增收政策落实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体制机制,细化政策措施,搭建增收载体,拓宽增收渠道,确保城镇居民增收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和上下联动,努力形成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工作合力。市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定期会商,分析形势,跟踪评估,动态掌握促进增收政策落实及效果。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解读增收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促进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不断激发城镇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收入水平。
(二十二)加强考核评估。各地要落实城镇居民增收市、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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